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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不动产全程运营策略专业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不动产全程运营策略专业委员会(简称: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英文名称:CRECC Real Estate Whole-process Operation Strategy Committee简称:REPOSC)。
第二条 性质: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是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领导下的非营利性不动产全程运营策划与执行及相关行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搭建行业平台,整合产业优质资源,以“专业、价值、责任、共赢”为核心理念,从讯息整合、咨询顾问、策略执行等多方面、全方位地为地产商提供高水准的项目全程策划与执行等系列增值服务。
第四条 工作原则:开放、公正、创新、高质、实效。
第五条 领导与管理: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接受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六条 工作目标
(一)成为一个为行业及入会企业提高竞争力、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力的战略支持平台。
(二)成为一个行业学术研究平台。从事学术理论探讨、品牌资源组合研究、市场研究和案例研究、建筑设计与产品设计研究与创新,提出并建立适合中国不动产全程运营策略与执行行业良性发展的商业模式、商业样板和商业模型。
(三)成为一个不动产全程运营策略与执行各环节所需专业人才的权威教育培训平台。
(四)成为行业品牌资源组合、创新、输送和资讯服务的资源支持平台。
(五)成为没有进入和准备进入中国的国外机构与企业了解中国不动产全程运营策略与执行行业相关发展状况的资讯平台和沟通窗口。
(六)积极推进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建设,营造良性竞争与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大力推动中国不动产全程运营策略与执行行业的国际化、专业化、产业化和标准化进程;成为与政府及境内外公共组织沟通的桥梁。
(七)树立公益理念,建立健全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委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委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免去主任委员、轮值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四)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1/2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主任联席会议是常务委员会团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主任联席会议由主任委员、轮值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联席会议主任或轮值主任委员召集,决定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重大事宜,行使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职能。主任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轮值主任委员任期一年,原则上不得连任。
第十三条 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一名、执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负责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所有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主任联席会议提名,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任命;执行秘书长与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
第十四条 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设立顾问委员会与专家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人选和专家委员会人选由秘书处提名,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五条 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只接纳团体委员,不吸收个人委员。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委员单位即为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员,常务委员单位即为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理事会员单位,副主任以上委员单位即为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常务理事会员单位。
第十六条 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秘书处接受委员单位的注册申请,经审核后转呈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统一管理,由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签发证、牌。
第十七条 委员有权参加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与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组织的一切活动,有权对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并可自由退会。退会应由其提出报告,主任联席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委员有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积极参加工作、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如果连续两年,未经主任联席会议同意而不缴纳会费的委员被视为自动退出。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和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为核心委员服务的工作特点,制订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依据该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核准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不动产全程运营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